新利官方-新利(集团)有限公司校园交通管理实施办法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管理,维护校园正常交通秩序,根据《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》、《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(试行)》和《武汉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》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凡出入学校的车辆、行人及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车辆均应遵守本办法。
第三条 出入校门的机动车辆实行有限制通行。
西北门、西南门和北门禁止大型货车、施工车辆、载重车辆通行。
东门禁止各类车辆通行。
西大门原则上禁止外来大型货车、施工车辆、载重车辆通行。校园基建、修缮施工车辆需出入校园的,施工负责单位需提前申报车辆号码及出入时间,经保卫处审批后方能出入。
学府路油菜楼前门禁岗亭允许各类车辆通行。
第四条 从学校西大门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,凭校园通行证进入。
西北门、西南门、北门和学府路油菜楼前门禁岗亭实行校园门禁智能系统进行管理,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,实行车辆事先登记自动识别通行和临时授权通行。
第五条 禁止无牌无证的机动车、非机动车及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进入校园。
严禁非法携带枪支、管制刀具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。
第六条 携带大件物品出校门时,需持有关单位或居民出具的证明,经查询、登记后方可放行。
第七条 校园门禁智能系统分别设置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、行人通道,出入的车辆和行人须按道出入。
第八条 以下种类的车辆,可按规定程序自愿办理车辆信息事先登记,自动识别通行校园门禁智能系统。
1、学校公用机动车辆。
2、学校教职工(含离退休人员)、学校聘用人员、在校全日制学生及留学生的机动车辆。
3、学校教职工(含离退休人员)配偶、父母及子女,校内各二级单位自聘人员的机动车辆。
4、学校经营性单位、楚天学院及附属学校、幼儿园校外接送小孩的机动车辆。
5、工作地在校内的外单位、与校内单位有长期业务往来关系的机动车辆,租住在校内有产权房屋及三湖村、孙家窑自然村租户的机动车辆。
6、来校参加短期学习培训和教学人员的机动车辆。
第九条 办理机动车辆信息事先登记,需填写新利官方-新利(集团)有限公司车辆信息登记表,按类分别提供或出示车辆行驶证、校园卡、结婚证、户口本、聘用合同和相关单位证明等材料,经审验通过,按《新利官方-新利(集团)有限公司校园机动车辆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(试行)》缴纳年度停车费。
第十条 以下种类的车辆,实行临时授权准许通行。
1、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(公安、消防、医疗救护、工程抢险等)由门岗执勤人员查看有效证件后放行。
2、临时来校参加会议、办理公务的机动车辆,由各单位根据核定用量到保卫处申领《公务车辆出入凭条》,车辆进出校门时交《公务车辆出入凭条》放行。
3、其它来校的车辆,按《新利官方-新利(集团)有限公司校园机动车辆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(试行)》缴纳停车费后放行。
第十一条 机动车、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应减速慢行,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,自行车应推行出入校园。
第十二条 校园内机动车限速25公里/小时,禁止鸣笛,禁止开远光灯。
校园内非机动车限速15公里/小时。
第十三条 机动车遇非机动车、行人时应主动避让或停车避让。
第十四条 校园内的各类机动车辆应按先后次序,选择相应场地或划定的车位线内停放,自行车摆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行人正常通行。
第十五条 未经特许,非特种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狮子山大道、学院路全线、校门周边路面30米内及明确为禁停的路段或区域停车。
第十六条 学校机动车停车场和停车位由保卫处进行管理。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停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它设施占用车位。
遇有学校重大活动,所有车辆应听从管理人员指挥、积极配合,主动让出停车位。
第十七条 机动车有序停放后,车主应关好车窗、锁好车门,车上不得存放贵重物品。
第十八条 不规范停车的,视情况给予劝阻、告诫、贴发违停通知、记录备案及锁胎、放气、拖车等强制性措施或报交管部门处理。
第十九条 按年度收取停车费或免收停车费的各类机动车辆,如当年在校园内有超速、鸣笛和违停等行为的,下一年度办理车辆信息审核及录入时根据违章或违停的次数,按每次30元加收上一年度停车费。
第二十条 对免收停车费的各类机动车辆,如果当年发生了因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而导致交通事故、非法营运、拒不服从管理而影响公共交通以及不遵守红绿灯等严重违章行为的,下一年度则按年度收取停车费360元。
第二十一条 损坏校园门禁智能系统设备须按价赔偿。对强行冲岗造成设备损坏的,除按价赔偿外,学校依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。
第二十二条 对不服从门岗执勤人员和楼栋值班人员管理的,保卫处可进行应急处置,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。有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交通的过激行为者,按校纪校规处理或移交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处理。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元月1日起执行。